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汪光华、曹荣舟、潘铃铜、靖江市丰禾船舶劳务
有限公司、泰州港口船舶有限公司船舶抵押权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李永路、吴运草、阜阳市永安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签订《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邮政银行,借款人为李永路,抵押人和保证人均为永安公司,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永安公司以“国盛618”轮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李永路无法偿还借款,邮政银行向法院起诉李永路、永安公司,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邮政银行发现“国盛618”轮被抹去船名,非法转卖并拆解,遂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曹荣舟、被告汪光华、被告潘铃铜、被告丰禾公司、被告港口公司在因抵押物被损毁导致的损失2601500元的范围内,对李永路、吴运草、永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没有船舶拆解资质,对来源不明、没有权属证明的船舶以低价购买并进行违法拆解,导致抵押船舶灭失,侵害了邮政银行的船舶抵押权,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汪光华和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抵押船舶灭失,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在抵押船舶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增加担保,或对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优先受偿,在抵押人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时,亦可以直接起诉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