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杨某与方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杨大芳与方殿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2015621日,杨大芳和方殿银签订了《船员劳务合同》,约定方殿银雇佣杨大芳到海源伟雷轮工作,任轮机长一职,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17918日,方殿银向杨大芳出具欠条证明一份,确认已付杨大芳2015621日至当日工资共计54000元,尚欠264000元。 

海源伟雷轮为内河船舶,该轮登记所有人为方殿银,光船承租人登记为阜阳市海源航运有限公司。第三人鲍安俊因与方殿银发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武汉海事法院应其申请于2017826日扣押该轮。后因方殿银、杨大芳均未履行与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应对为经营海源伟雷轮而向该银行借款的债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轮,所得款项尚未进行债权分配,包括杨大芳在内的上述五名船员及第三人鲍安俊均进行了债权登记。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涉案船舶海源伟雷轮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双方对经营该轮向银行借款亦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海源伟雷轮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海源伟雷轮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杨大芳担任海源伟雷轮的轮机长仅是节省了夫妻双方经营该轮成本,并不能改变杨大芳作为夫妻一方参与共有财产经营的事实,夫妻二人对外为一个经营主体,以雇主身份聘用船员,二人之间不能成为雇主与雇员关系。双方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实质是雇主之间内部协议,不满足船员劳务合同需雇主及雇员两方独立主体的构成要件,故原、被告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驳回杨大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大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支持一审意见,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平等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共同进行家庭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夫妻共债共担原则,因经营海源伟雷轮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均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原、被告之间若能形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作为丈夫的方殿银需要向作为妻子的杨大芳支付劳务报酬,该债务亦为经营船舶发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不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杨大芳申报工资债权,参加 海源伟雷轮拍卖的债权登记以及提起本案诉讼,目的是参与船舶拍卖款的分配,其行为客观上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杨大芳主张的劳务报酬不属该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杨大芳在其与方殿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保护。 

方殿银向杨大芳出具劳务报酬欠条,愿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属夫妻之间就财产处分进行的内部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海源伟雷轮亦已拍卖,原、被告双方需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劳务报酬债权,并允许其从船舶拍卖款中受偿,势必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让本应共同对外清偿债务的杨大芳逃避履行债务,明显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内河船舶司法拍卖后,被执行人与船员串通虚增债权,从拍卖款中非法受偿的情况越演越烈,此类不法行为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负面评价。内河船舶一般以家庭夫妻共同经营为常态,如确立原、被告夫妻在共同经营船舶仍能形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将助长被执行人以此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发生,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