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港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纠纷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纠纷 

 

【基本案情】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务公司)因与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家港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1021日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71017日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6)鄂72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孟家港公司拖欠中交二航务公司工程款1.1123亿元,利息及其他费用700万元,孟家港公司需分期偿还,并于2018820日前支付完毕;另确认如孟家港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中交二航务公司就涉案的孟家港码头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孟家港公司于20181月份开始未履行付款义务,中交二航务公司于514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孟家港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06亿元元及利息,同时申请法院对孟家港公司所有的涉案码头及对应的港口岸线使用权进行拍卖或变卖。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孟家港公司所有的散货码头及对应的港口岸线使用权进行拍卖或变卖,同时突破种种阻力和障碍,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顺利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了网上拍卖时间。在此期间,孟家港公司和案外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或暂缓拍卖。武汉海事法院针对其异议,依法立案,并一一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孟家港公司还采取了其他诸多办法,意图中止或延缓拍卖进程。武汉海事法院依法依规予以回应和反馈,强力保障拍卖程序的有序推进。同时,为了尽量避免涉案码头被拍卖,从而导致整个码头及作业区整体价值的下降,在该案执行期间,武汉海事法院始终将善意执行的理念贯穿始终,一直居中积极协调,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18124日,在拍卖公告期满的前两天,中交二航务公司和孟家港公司就本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定了还款的金额及方式。125日,中交二航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及暂停拍卖涉案码头的申请。根据申请,本院依法暂停了涉案码头及岸线的拍卖程序,并中止了(2016)鄂72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201912月底,孟家港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了最后一笔建造款,涉案纠纷圆满解决。

 

律师提示

作为前期花费巨资在长江下游沿岸地区购置的一项优质资产,涉案码头及港口岸线对孟家港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直接决定着该企业的生存发展。正基于此,孟家港公司在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通过种种法律程序及其他途径,意图阻止或延缓涉案码头及岸线的处置进程。经过对该案诉讼阶段整个案情及调解过程的了解,本案的执行确定以强制促执行,以善意促和解的执行思路。 

一方面,努力做到以强制促执行。拍卖裁定作出后,迅速对涉案码头及岸线采取查封措施,并积极向江苏省交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了解涉案码头及岸线审批情况,搜集材料,同时高效启动评估程序。针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出的一个个执行异议,迅速立案并及时作出裁决,迫使被执行人面对现实,积极应对。 

另一方面积极实施以善意促执行。孟家港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要原因是码头开发周期较长,资金周转不畅,银行贷款又未到位。一次性还款显然不切实际,但必须让申请执行人看到被执行人还款的诚意和预期,才有和解的基础。 

本案从最初的被执行人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到后来与申请执行人多次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完毕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间历程1年有余。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到共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