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018年8月11日18∶30时,申请人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盛公司)所属“嘉洋6”轮第1814航次空载从江苏南通港华盛码头启航,驶往江苏仪征港。8月12日09∶52时,“嘉洋6”轮在长江下游仪征油轮锚地抛锚锚泊。8月13日下午,“嘉洋6”轮接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调度指令,拟靠泊该公司2#泊位。
2018年8月9日,“华润电力8”轮1816航次装载煤炭45510吨从河北黄骅港开航,拟驶往目的港江苏南京。
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龙达盛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武汉海事法院受理后,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依法发布公告。利害关系人南京港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南京港公司称:1、被异议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主张的事故经过与实际不符。根据异议人了解的情况,“嘉洋6”轮与“江顺2827”轮之间的碰撞事故,与“华润电力8”轮触碰异议人所属码头以及碰撞靠泊在异议人码头上的船舶之间的事故,是两起独立的事故,两事故相互之间并无影响和关联,仅仅是两起事故发生的地点较为接近而已。2、被异议人将其与“江顺2827”轮发生碰撞的原因归于避让“华润电力8”轮,如果被异议人的主张成立,将会引起“华润电力8”轮船东需要与被异议人按照各自过失程度分担“江顺2827”轮损失的结果,间接上会导致包括异议人在内的若干被“华润电力8”轮触碰、碰撞受害方的利益受损。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异议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达盛公司作为“嘉洋6”轮船舶经营人,在该轮发生涉案船舶碰撞事故以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虽然“嘉洋6”轮与“华润电力8”轮并未发生直接碰撞,但由于该两轮所采取的避免直接碰撞发生的避让措施直接导致“江顺2827”轮沉没以及“宁化501”轮、“凤凰快船”轮、610码头、609码头不同程度受损,因而两轮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间接碰撞关系。因此,“嘉洋6”轮和“华润电力8”轮应对两轮之间发生的间接碰撞事故,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并对间接碰撞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根据各自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典型意义

其一、明确间接船舶碰撞亦属船舶碰撞的范畴。
本案中,“嘉洋6”轮与“华润电力8”轮没有实际接触,因此,两者之间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但是,由于“嘉洋6”轮和“华润电力8”轮在相互避让过程中,实际导致其他船舶、人员及财产损害,所以,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仍需按照船舶碰撞的规定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如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基于事故船舶之间是否接触这一客观标准,航运界传统上将船舶碰撞分成两大类:有接触,则为直接碰撞;无接触则为间接碰撞。这一分类标准是对船舶避碰客观实际以及船舶碰撞处理实务的极大尊重,多年来,始终为航运界广泛推崇和秉承。本案中,将“嘉洋6”轮与“华润电力8”轮之间因避免直接碰撞发生而采取的避让措施导致其他人员、财产损害这一事实定性为间接碰撞,并按照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明确避让双方以及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是对传统理论的尊重,而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疑有利于促进船舶碰撞这一传统概念在定义上的健全和完善。
在航运界,习惯上将两船以上的船舶之间的相互碰撞称之为连环碰撞。在具体的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不同事故船舶的事故责任承担的认定虽然是一个难点,但是,更为困难的是如何判定具体的连环碰撞或者仅属一次碰撞,或者系单个独立的不同碰撞所组成。只有对连环碰撞的属性作出正确认定以后,才能根据不同事故船舶之间客观存在的避让关系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并由事故责任的承担延伸出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虽然系多船之间发生的连环碰撞,但是由于始终以“嘉洋6”轮与“华润电力8”轮之间客观存在的基本避让关系为基础,并结合后续碰撞、触碰事实与基本避让关系之间始终存在连续性和连贯性等客观事实,最终认定本次连环碰撞仅属一次碰撞。
其一,事故船舶之间具有基本避让关系。所谓基本避让关系,是指在连环碰撞事故中的所有事故船舶之间,最先形成的具体避让关系。在本案中,基本避让关系为“嘉洋6”轮与“华润电力8”轮之间形成的掉头船与顺航道行驶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这一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形成,与其他船舶不存在任何关系。
其三,为避免直接碰撞的发生,事故船舶所采取的临危措施导致其他船舶、人员或者财产损害。在船舶碰撞危险局面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任何事故船舶均有义务采取最后的临危措施以避免直接碰撞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嘉洋6”轮全力倒车、“华润电力8”轮右满舵进行避让,均为避免两船发生直接碰撞所采取的临危措施。虽然,“嘉洋6”轮在倒车过程中与下水船舶又形成一个新的避让关系,但这一避让关系并非独立形成,而是由避免基本避让关系所导致的直接碰撞危险局面而采取的临危措施所衍生出来。同理,“华润电力8”轮与码头以及码头上的停泊船之间的避让关系,也属基本避让关系所衍生出来。两者之间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操纵上了是连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