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陈某与武汉君渝物流有限公司、徐某、石首市运昌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陈某与武汉君渝物流有限公司、徐某、石首市运昌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11日,个体工商户陈某与君渝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有三被告签字或盖章。合同约定,陈某将一批大理石交由君渝公司用“运昌8”号轮从武汉阳逻港运至重庆九渡口码头。合同约定,本航次装卸时间为装4天卸4天,两港时间合并使用。如陈某延装延卸,按船舶装载吨位每天1元/吨付对方延期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陈某付君渝公司定金2万元,君渝公司按约定将船舶驶抵始发港装货,装货完毕后陈某支付船运费的60%给君渝公司,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卸完货交清件数后4天内结清全部余款。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君渝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4年4月18日,君渝公司指派运昌公司所属“运昌8”号轮至武汉装货,同年4月27日,装货完毕,“运昌8”号轮载货起运。5月6日,“运昌8”号轮抵达重庆港口。之后,陈某与君渝公司就运费、滞期费问题进行协商。5月15日,陈某支付了3万元运费。5月17日,“运昌8”号轮抵达码头开始卸货。卸了部分货物后,“运昌8”号轮留置余下货物堆存于其他公司码头。陈某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在重庆九渡口码头向陈某交付其承运并差欠货物,如三被告不能交付货物,则应连带赔偿货物损失。君渝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陈某向君渝公司支付剩余运费、延期费、船舶开支及油费、货港费、利息及运费滞纳金。

  经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君渝公司享有货物留置权。2015年5月21日,法院一审判令君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九渡口码头向本诉原告陈某交付价值1666438.85元的货物(含超出合理范围留置的货物和货差部分的货物);如果君渝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款交付义务,则应当于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一次性赔偿陈某的货物损失1666438.85元;如果君渝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陈某应当于收货或取得赔偿金之日起4日内向君渝公司支付剩余运费。陈某上诉后因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被二审法院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