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平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与安徽福茂再生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日本冈田商事株式会社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安徽福茂再生资源

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本冈田商事株式会社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4月5日,被告冈田会社(租船人)与案外人东胜株式会社签订“中宇1”轮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名称废电机,数量约1500吨,装货港日本名古屋港,卸货港中国铜陵港。2014年4月11日,被告福茂公司(买方)与被告冈田会社(卖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货物名称混合废旧金属(铁93%,铜3%,铝2%),数量1150吨(±5%),装货港日本名古屋,贸易条款和卸货港CFR铜陵。2014年4月12日,“中宇1”轮在日本名古屋受载涉案货物。2014年4月21日,“中宇1”轮承运涉案货物到达铜陵港码头并在当日下午开始卸货。4月22日,该轮在码头卸货过程中货舱尾部中间出现冒烟现象,随后出现明火,在几分钟内火势变大。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调集消防车和消防艇赶赴现场将火扑灭。消防部门经调查,起火原因是,该轮装载遇湿燃烧物质自燃,导致货物中易燃物质燃烧蔓延。该报告分析成因是,在现场提取的锂电池在特殊的温度、湿度等情况下或环境下瞬间放电产生热量引发其他可燃物自燃。2014年1月,中宇公司作为船东向原告保险公司对“中宇1”轮投保船舶一切险。火灾发生后,原告保险公司根据中宇公司要求,向船舶保险单记载的第一受益人支付船舶损失的保险赔款共1100余万元,中宇公司正式向原告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原告保险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福茂公司、被告冈田会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冈田会社注册地在日本,运输起运港也在日本,故本案为涉外案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实体纠纷。武汉海事法院判令被告冈田会社向原告保险公司赔偿1100余万元及利息。

国外企业向我国出口废旧金属时会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谨慎清除夹杂的易燃品,该案的审判维护了我国企业的正当权利,规范了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的国际贸易和航运行为,体现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