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卢某与重庆市铭凯物流有限公司、人保涪陵枳城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卢志伟与重庆市铭凯物流有限公司、人保涪陵枳城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王文路驾驶重庆市铭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G29835的货车搭乘祁连山号滚装船至秭归县银杏沱码头。20181114日晚8时许,祁连山号滚装船停靠在秭归县银杏沱滚装码头进行卸车作业过程中,该船大副卢志伟在该船甲板指挥车辆下船时,王文路驾驶的货车车头与卢志伟发生擦碰,致卢志伟右侧腿部受伤。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37169.83 元。卢志伟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 

重庆铭凯公司、人保涪陵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作为货物由委托人重庆铭凯公司委托给承运人用船舶进行运输,车辆作为交通工具的性质转化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具备机动车的高速行驶风险;本案事故发生于运输过程中的卸货环节,是在卢志伟的指挥下对作为货物的车辆从船舶进行卸货,运输行为并未完成;车辆在船舶甲板上发生移动,是为了完成运输任务,而不是道路意义上的交往通行。船舶甲板上的车辆移动不用遵循靠右行驶、红绿灯、限速等交通规则,只是遵循指挥员的指挥。船舶甲板不是道路,船舶甲板上也不允许所有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只接受运输委托人的车辆;原告仅仅是右膝盖骨骨折,其他部位并未受伤,不符合车辆高速碰撞、碾压或挤压的致伤逻辑。故涉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产事故。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涉案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理由如下:(1)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地点为与秭归县银杏沱滚装码头直接连接的滚装船甲板。因案涉滚装船载运货车,在重庆至宜昌秭归间往返运输,不管是在起运港还是在目的港,车辆均要通过船上与码头连接的船板,实现车辆在船舶甲板与码头之间的进出。因案涉秭归县银杏沱滚装码头为开放码头,机动车可以自由进出,码头与省道334直接相通,滚装船甲板与码头连通后,船舶甲板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环境,与运输途中存在本质区别,可以视为道路的延伸。(2)虽然案涉车牌为G29835的货车同时为船载货物,但是案涉运输已经抵达目的地,主要运输行为已经完成。货车在目的港下船后,可以通过码头自由通道直接进入省道,中间不需要经过安检或者停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所以,从货车启动发动机开始驶离船舶甲板这一刻起,该货车具备在道路上通行的特征。(3)虽然案涉车牌为G29835的货车在下船过程中需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但是货车仍然处于驾驶人的掌控和操作中,驾驶人对于该货车在行驶中的驾驶风险具有控制力,该货车不再具备船载货物的属性,处于通行状态。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功能和目的来看,是在第三者因驾驶人驾驶过错受到损害的情形下,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对道路的界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对道路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故涉案事故性质为机动车在延伸的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人保涪陵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重庆铭凯公司、人保涪陵公司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向原告卢志伟赔偿128472.85元;重庆市铭凯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31.2元。

 

【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货车自滚装船甲板启动下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件。本案的审理结果将传统意义的道路延伸到船舶甲板上,确定了货车自滚装船甲板启动下船过程中致人损害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付的裁判规则,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