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张某等诉安徽省阜南县鸿兴航运有限公司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张桃元等诉安徽省阜南县鸿兴航运有限公司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14121日,原告的次子张学军所属流动修理船停靠在武汉白沙洲长江水域武昌码头。约当日下午4时,有一条小划子船停靠在修理船外档后,有两人(刘洋和一江姓男士)要求张学军将修理船驶至白沙洲水域,为抛锚的鸿兴5598轮修理螺旋桨。随后江姓男士自行将修理船开到鸿兴5598轮尾部停靠。当晚22:40时许,张学军在修理螺旋桨时落水失踪。经长航公安局所辖沿江各派出所转发协查通报,二年后仍未有人发现张学军踪迹。201812日,法院宣告张学军死亡。原告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张学军各项损失共计875734元。

 

【裁判结果】

经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区分两者,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继续性提供劳务、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一般宜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本案中,被告因其所属船舶螺旋桨损坏,无法自行修理,才通过他人联系张学军修理,表明其不具备维修技能,客观上对维修工作如何进行无法进行指导或安排,而维修人员张学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其为被告所属船舶进行维修系临时由被告经人介绍联系而来,因此,两被告与张学军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根据证人张登元的陈述,修理船舶螺旋桨的工具在修理船上,表明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的主体系张学军。修理螺旋桨的工作系一次进行,修理完毕就提供了劳动成果,不可能像一般具有上下班安排性质的工作限定时间并继续性提供劳务。被告刘洋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所作的陈述,涉及到了修理费用2000元,该费用高于一般按时上下班工作应取得的报酬,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两被告约定与张学军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张学军与张登元在修理过程中可能需要两被告配合或提供帮助,但就该两人的修理工作来说,系其一直开展的经营业务,并非两被告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因为两被告从事的系船舶运输工作,非像船厂从事建造修理工作时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辅助进行。

 根据上述分析,张学军非由两被告之间控制、支配,非从属于两被告,自行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独立开展其一直进行的船舶修理业务,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并一次性取得劳动报酬,其与两被告之间应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涉案船舶登记情况,需修理的螺旋桨系被告鸿兴公司船舶所有,法院最终认定张学军与被告鸿兴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张学军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工作时死亡。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56311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船员劳务纠纷比较常见的劳务关系有雇佣、加工承揽、帮工等,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后,如何准确界定劳动者与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是合理合法保护劳动者,判令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本案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接受劳动方未指定工作场所、未提供主要劳动工具或设备、未限定工作时间,一次性给付劳动报酬,劳动内容不是接受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的,应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反之,为雇佣关系。

 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不具备维修技能,客观上对维修工作如何进行无法进行指导或安排,经人介绍联系了张学军维修,因此被告与张学军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修理螺旋桨按惯例一般都在船上修理,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将螺旋桨运到修理船厂,不符合经济原则,不能以修理工作在被告船上就认定被告指定了工作场所。修理工具在张学军的修理船上,表明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的主体系张学军。螺旋桨修理完毕,工作结束,修理工作就是一次性劳动成果,非持续性提供劳动。修理费用2000元,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修理螺旋桨系张学军的独立经营业务,非被告的经营活动组成部分。张学军非由两被告控制、支配,非从属于两被告,自行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独立开展其一直进行的船舶修理业务,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并一次性取得劳动报酬,其与两被告之间应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劳务关系的界定,实际上是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劳动要素:1.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 是继续性提供劳务、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 劳动内容是提供劳务方的独立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接收劳务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内河航运中的劳动关系从种类上来说,虽然实质上与其他领域基本一致,但因为内河航运风险较高、船舶相较于一般工作场所较为特殊等原因,使得诉讼中准确界定劳动关系种类有时较为困难。由于雇主对雇佣者人身损害的责任采取的是类似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因此劳动者往往以雇佣合同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获得相对较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