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诉华兴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向新加坡华杰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乌克兰玉米,货物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华兴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海公司)所有的“华兴海(HUA XING HAI)”轮承运。就案涉航次,该轮分别签发编号1、2、3、4的清洁提单(提单1、2的持有人为建发公司,提单3、4的持有人为案外人恒盛公司),自乌克兰运往中国,但四套提单项下货物并未区分舱位。案涉船舶在中国黄埔港卸下提单1项下货物,短量18.05吨,在中国张家港卸下提单2、3、4项下货物,短量320.95吨,四套提单共计短量339吨,商检机构就四套提单分别出具依据水尺计重的重量证书。案外人恒盛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我司已经按照提单3、4的数量足额提取了货物,提单2、3、4项下共计320.95吨短量损失全部由提单2持有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承担。”后建发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兴海公司就四套提单项下全部短量339吨的损失进行赔偿,华兴海公司抗辩称整船货物短量在5‰以内己方应当免责。
【裁判结果】
经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建发公司作为提单1、2的合法持有人和收货人有权主张华兴海公司赔偿货物短量的损失,但建发公司和恒盛公司就货物短量的约定不能约束承运人,建发公司无权就提单3、4项下货物短量向华兴海公司索赔。华兴海公司签发四套清洁提单,应当在目的港向每个提单收货人分别交付各自提单记载重量的货物,其可以根据各个提单分别向各持有人或收货人主张5‰合理短量免责抗辩,但以整船货物短量在5‰以内提出免责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因提单1项下货物短量在5‰以内,故华兴海公司对该短量损失可以免责。提单2项下货物短量超过了5‰,华兴海公司没有举证区分合理因素与不合理因素各自造成的损失,亦没有举证证明具有免责事由,故应对提单2项下全部短量损失予以赔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提示】
大宗散货短量免责一直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大宗散货卸货后货物短少在5‰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由于自然损耗、计量允差等因素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短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则承运人原则上对该短少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涉及承运人签发的多份提单分属不同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且在多个港口卸货、未对各提单项下货物进行分舱装卸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整船货物短量在5‰范围内主张对全部提单项下货物短量免责的司法认定。法院在案件处理中正确解读了“提单对货物情况的记载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是绝对证据”原则,准确把握承运人“合理短量”免责标准,合理界定混装散货各提单持有人权利,对大宗散货海上货物运输短量纠纷解决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建议对于签发不同提单的大宗散装货物,承运人装卸时应注意区分计量各个提单项下的货物,以便后续依据不同提单分别主张“合理短量”进行免责;在货物交付时,承运人根据各提单对短量自行进行合理分配,或与收货人共同协商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