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重庆市万州区某船务有限公司诉安乡县某船舶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大地保险某中心支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重庆市万州区某船务有限公司诉安乡县某船舶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

大地保险某中心支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某航901号”与安乡县某船舶水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船舶“某货1188号”在湖南省湘阴县湘江漕溪港港区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船船艏部位均受损,两船紧急冲滩成功,分别经船厂修理。

经海事部门事故调查认定“某航901号”承担次要责任,“某货1188号”承担主要责任。万州公司认为安乡公司“某货1188号”应对“某航901号”造成的船舶修理费、过驳费、船期损失、船员工资以及各项费用的利息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本律师受被告方安乡县某船舶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大地保险某中心支公司共同委托,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制定周密代理方案。

 

【诉讼情况】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郑纲律师受理该案后,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均有协商和解意愿,但原告方期望值偏高,庭前协商沟通失败。本律师向被告方提出:1、既然原告期望值过高,那就经过海事法院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环节,看看对方证据是否充分。2、如果通过庭审,原告仍不愿协商调解,则我方提出反诉,同时索赔我方损失,让原告意识到本案赔偿责任是相互的,其自身也应对被告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两者责任互抵后的实际赔偿金额并不大。

在随后的武汉海事法院庭审中:本律师抓住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中,证明船期损失的营运收入不明确,油料开支不明确,船员工资发放记录虚高不真实,证明船舶修理费的跨省远程异地修理行为不符合行业惯例,过驳费支出存在作假嫌疑,等等,建议法庭驳回其船期损失、船舶修理费损失、过驳费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

庭审后,果然让原告意识到证据的不足及索赔金额的虚高,其诉讼主张难以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态度软化,主动提出与我方(被告方)协商和解。本律师遂组织双方进一步协商谈判,通过多轮协商,原告终于大幅让步,与我方(被告方)达成调解方案,报武汉海事法院确认后,以海事法院调解书结案。

 

【律师提示】

互负赔偿责任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赔偿责任,在海事部门责任认定及双方均投保船舶保险的情况下,经过双方保险公司的公估定损的赔偿金额是相对合理的,一方(特别是次要责任方)应按照客观事实提出索赔要求,不宜“狮子大开口”,更不应当采取虚报船舶修理费、船员工资、过驳费等形式试图获得超额赔偿金,毕竟,所有证据都是要经过法庭质证、保险公司核查、律师逐一审核辩驳的,积极、务实的协商处理,更有利于减少双方诉累等维权成本。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郑纲律师特别提示:在遭遇到海事海商诉讼纠纷时,建议双方能务实协商解决争议,一旦协商不成,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专业的海事律师尽早介入,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