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张某某与安徽省芜湖市某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

2023年7月某日,湖南籍船舶“巍某号”与安徽籍船舶“华某号”在湖南湘江汨罗段水域碰撞,致“巍某号”右舷被撞破进水导致侧翻,所载千吨卵石全损。“华某号”受损较轻,船货安全。

经“华某号”及过往船舶船员积极施救,所幸“巍某号”上的船员全部获救,倒扣江中的“巍某号”被及时固定并拖到岸边,后被打捞扶正。

 

 

 

 

 

事发后,经当地海事部门事故调查认定:“巍某号”承担主要责任,“华某号”承担次要责任,但“巍某号”翻侧导致的经济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巍某号”船东及船公司反复多次与“华某号”船公司安徽公司沟通赔偿问题,但前期沟通分歧较大,后期沟通“华某号”干脆置之不理。

“巍某号”船东张某某无奈,找到本网站首席律师郑律师要求向安徽船公司致函,希望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诉讼与和解】

安徽船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在书面通知的期限内,仍然没有表示出任何协商的诚意。

湖南“巍某号”船东张某某及船公司只得求助于本律师起诉安徽船公司。

郑律师团队受理该案,立即组织全面细致的证据收集整理工作,研究形成完善的诉讼代理方案,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后很快立案,向被告安徽公司送达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等法律文书。

正当本律师团队认真做出庭准备工作时,收到前述法律文书的安徽船公司忽然积极主动地联系我方当事人湖南“巍某号”船东张某某及船公司,希望协商解决,并表示出十足的诚意。

既然如此,本律师团队乐见被告方的友好态度,支持我方当事人与安徽船公司协商。

在本律师团队的参与下,双方经过几轮协商,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愉快地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3 日内,湖南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款项向我方当事人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我方当事人收款后,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武汉海事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2024年5月30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了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书,本案圆满实现庭外和解。

 

 

 

【海事律师提示】

长江海事律师网首席海事律师郑纲认为:此类海事事故纠纷应优先协商解决,当双方穷尽了私下协商途径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时,受损更大的一方应尽快启动司法诉讼程序,把另一方拖入到诉讼程序中来,让另一方看到原告方(通过专业海事律师整理制作的)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导致必然败诉,又不愿意承担败诉判决记录后果时,幡然醒悟,愿意协商和解,从而达到尽快得到赔偿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