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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

全国11家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1.武汉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管辖的长江干线区域贯穿五省一直辖市(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管辖连接长江支流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和洞庭湖、鄱阳湖两大湖区等。

武汉海事法院

2.南京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

南京海事法院

3.上海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附近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的通海可航水域。

上海海事法院

4.大连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西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山海关海域。

大连海事法院

5.天津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

天津海事法院

 

6.青岛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山东沿海七个地市、3345公里的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海上岛屿及所有港口。

青岛海事法院

 

7.宁波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浙江省港口、岛屿、沿海水域和通海内河水域

宁波海事法院

 

8.厦门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

厦门海事法院

 

9.广州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以广东广西交界的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的一段水域。

广州海事法院

 

10.北海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北海海事法院

 

11.海口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

海口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