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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11家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最新)

    1.武汉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管辖的长江干线区域贯穿五省一直辖市(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管辖连接长江支流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和洞庭湖、鄱阳湖两大湖区等。
    2.南京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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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海商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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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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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种类

    海事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案由如下:
    19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9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9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9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9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0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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