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律师网(cjhslaw.com)由资深海事海商法律人郑纲律师领衔创办。郑纲律师,法学硕士,长江海商法学会会员,曾就职于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系统10余年,谙熟长江海事海商法律法规、海事规则、船公司及船员行业管理、流域经济社会状况等,足迹踏遍四川宜宾至上海浏河口、洞庭湖至鄱阳湖、嘉陵江湘江至汉江赣江的长江全流域;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海事海商纠纷诉讼案件;曾任多家航运企业法律顾问;倾心带领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专精、专心、专注为船公司、涉水企业、船员及金融保险等关联方维护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高农大厦4楼
电话:13871371867(郑律师)
微信:扫一扫
典型案例
关于我们
涉诉须知
1.武汉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管辖的长江干线区域贯穿五省一直辖市(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管辖连接长江支流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和洞庭湖、鄱阳湖两大湖区等。
2.南京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海事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案由如下:
19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9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9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9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9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0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船员是一项特殊的职业,特别是海船船员,是一份冒险的职业,船员的劳动权益的保障就是靠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保障的,在与船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是要万分小心,如果与船公司或劳务派公司公司发生劳动纠纷,船员该怎么办呢?
海事侵权纠纷 船舶纠纷 货运纠纷 劳务纠纷 关联纠纷
维权 索赔 止损 保利
专业 专心 专注 专精
维护船东船员及关联方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领域
copyright©2015-2025 长江海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Business area
咨询热线:13871371867
船舶建造、买卖、租用、抵押、保险、权属、经营管理纠纷
船舶碰撞损害、水域人身损害纠纷
航运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纠纷
船员劳务纠纷